目前位置 : 首頁 > 最新訊息 > 會務訊息 > 台中市商業界慶祝第69屆商人節表揚資深店家暨從業人員辦法 | 回上一頁 |
一、宗 旨:為激勵樹立商場優良形象,促進商家暨從業員敬業精神,提高服務品質與信譽,助益其事業堅實成長
,事蹟優良者予以表揚。
二、表揚資格:
◎資深店家:凡辦有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在本市開業20年以上公司行號,合乎下列條件者。
1、獨資組織:行號名稱未曾更改,負責人變更限直系親屬。
2、公司組織:原係獨資行業後為擴展業務改為公司組織者,其公司名稱不加限制,但原負責人必須
參與改制後之公司董監事,或股東為限(附董監事或股東名冊)
3、經營堅實、店面美觀、整潔有序、招牌明顯。
4、堅守商業道德從不違法經營,未曾發生經營不善紀錄,無滯納稅捐,未受漏稅處罰者。
5、曾受表揚又再屆滿10年者始得選報。
◎資深從業員:凡在本市同一公司行號工廠「服務所在地,在外縣市者不得舉薦」連續服務滿10年以上未受表揚
,且符合下列條件者。
1、品行純正刻苦耐勞,深具敬業精神,有良好具體事蹟。
2、須檢附工作年資證明(勞保卡、人事資料卡或由公司出具之證明)。
3、曾受表揚又再屆滿10年者始得選報。
三、推薦方式:
資深店家:由本會填報推薦書檢同有關證件影本(台中市政府營業登記證或核准設立函、負責人身分證及最近一期
營業稅單)轉送台中市商業會審查委員會審查。
資深從業員:由公司行號負責人推薦一名,並附同相關文件(勞保卡、人事資料卡或由公司出具工作年資證明,上
次曾受表揚者,應附獎狀影本乙份,或註明受獎年份以便查考),送本會初審符合表揚者,彙轉台中
市商業會審查委員會審查,推薦書如附表格。
推薦期限:自即日起至本年7月20日止,以本會收件或郵戳為憑,逾期或以傳真方式舉報者恕不受理。
※前各項推薦表格及證明文件請勿縮小並以A4紙影印。
推薦資格:推薦者以未欠繳本會常年會費者始予受理。
四、表揚方式
1、受表揚名單刊載於台中市商業會商人節特刊以誌紀念。
2、台中市商業會於11月慶祝第69屆商人節大會時公開頒發獎狀及獎品(獎品僅發給資深從業人員)。
3、受獎者應於當日出席參加慶祝大會親自領獎,未出席者視為放棄不得補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