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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74年2月草擬
74年6月大會通過
99年10月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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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|
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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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為應本業實際需要,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之規定,得設置「廣告工程設計師」制度,以確定專業精神與權威性,並昭信於社會,特制定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申請評鑑廣告工程設計師,其作品設計圖說及作品設計理念,應先隱其名,再予評鑑,以符合評鑑之公平原則。 |
第二章 |
資 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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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 |
凡本會會員商號得推薦本市區內從事廣告供設計的適當人選,向本會申請評鑑,經評審合格後,發給廣告工程設計資格合格證明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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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申請或推薦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,須加入本公會會員滿一年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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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會會員商號之負責人、代表人及其員工,適合十一、十二條之規定,均可由會員商號提出申請評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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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|
評 鑑 |
第六條 |
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作品,應符合國家法令之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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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廣告工程設計師之評鑑工作,由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執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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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設評鑑委員五人以上,由當屆理事長就歷屆理事長或資深會員代表中遴選或聘學者專家,並經每屆理監事通過聘任之,成立五人以上評鑑委員並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,主持評鑑工作。 |
第九條 |
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議,每年舉行一次,其申請評鑑流程如下:
一、年度大會前四個月,由本會函文各會員,週知評鑑簡章。
二、年度大會前一個月,截止收件。
三、年度大會18日前,舉辦廣告工程設計師評鑑委員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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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廣告工程設計師分甲、乙兩種,會員商號得依當事人之資格分別申請評鑑,不受種類與名稱限制。 |
第十一條 |
凡適合下列各款之ㄧ者,並據作品包括:平面規劃圖、透視圖、施工圖、工程合約書或相關文件、成品照片等,得申請甲種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。 一、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(室內設計、藝術、建築、美術、美工、土木、廣告等)畢業並從事三年以上,持有證明者。 二、從事廣告工程設計業務十年以上,成績卓越並確具事蹟證明者,或有相關學術研究,對廣告設計有專門著作問世而持有證明者。 三、曾獲乙種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繼續執業三年以上,而持有證明者。 四、持有國家發給土木工程技師建築師資格執照,或經室內設計業審定之甲級室內設計師資格,均實際從事本業兩年以上而實有證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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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凡適合下列各款之一,並具有作品包括:平面圖、透視圖、施工圖、工程合約書或相關文件、成品照片等影本或足以證明之其他文件,得申請為乙種廣告工程設計師資格評鑑。 一、國內外高中、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曾經專業訓練,並從事本業三年以上而持有證明者。 二、從事廣告工程設計工作五年以上卓有成效,而持有證明者。 三、曾在廣告工程設計專業訓練一年上結業者,持有證明且從事本業三年以上者。 |
第十三條 |
申請書<由本會印製>與附件均以一人一件為準,應依本會函文簡章截止日前,送交本會。 |
第十四條 |
評鑑委員會於必要時,得相邀各申請人到場面試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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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|
費 用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