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
本會為獎勵會員代表子女努力向學,俾可有光大前程,乃依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八款之規定。訂立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
本辦法所列獎勵對象,以本會會員代表子女而就讀國小、國中、高中(高職)、大專者為限。 |
第三條 |
凡在本校學業成績
國小九十分 國中八十五分 高中、大專八十分以上 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,每年三月由會員商號舉薦,向本會申請。 |
第四條 |
發給獎金名額
國小、國中每一年級二名 高中、大專每一年級一名,共計二十五名。 (國小十二名,國中六名、高中職三名、大專四名。)
申請名額超過規定名額者,發給獎狀以資鼓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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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獎勵名額之審核,由理事會執行之。 |
第六條 |
獲獎勵之優秀子女,在會員代表大會中頒獎之。 |
第七條 |
頒獎由理事長主持,國小、國中每人酌得伍佰元,高中以上每人酌得壹仟元之獎品或獎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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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
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。 |